爱游戏体育在线平台:贵港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贵环罚字〔2025〕5015号
贵港市生态环境局行政执法人员于2025年5月29日至7月15日对你公司做了检查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于2021年3月在位于平南县平山镇平山社区柳树景的厂房建成灯光遥控器生产线和印刷电路板生产线万个,年生产印刷电路板1000万个。你公司共有15台注塑机,外壳生产工艺流程是:胶粒→注塑→成品外壳;注塑流程产生的废气未建设有废气收集处理设施,直接无组织排放。电路板工艺流程是:铜板开料→磨板(加盐酸)→印线路→洗板(加烧碱)→灯检→丝印绿油→冲孔→丝印贯孔→冲外形→洗板(加盐酸)→测试→贴片(贴IC)。印刷电路板线产生的废水未建设废污水处理设施,通过管道排放到车间后面的雨水沟。检查时正在进行灯光遥控器生产,其中外壳生产的注塑工序正在生产,印刷电路板生产线停工。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版)》“项目类别:53塑料制品业292和电子元件及电子专用材料制造398”的规定,你公司注塑和印刷电路板生产要编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你公司未办理环境影响评价审批、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
(一)现场检查(勘察)情况:2025年5月29日、2025年6月18日,贵港市生态环境局在平南县艺蕾电子有限公司制作的《贵港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和《贵港市生态环境局现场勘察平面图》各1份。
证明:贵港市平南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做现场检查;你公司未建设生产废气、废水的处理设施,即投入生产。
(二)调查询问笔录:2025年5月29日,贵港市生态环境局对李如朋制作的《贵港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1份;2025年6月18日,贵港市生态环境局对甘敏炎制作的《贵港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1份;2025年7月15日,对陈某制作的《贵港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1份。
证明:贵港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做现场检查;你公司未建设生产废气、废水的处理设施,即投入生产;证明李某某、甘敏炎、陈某在你公司负责的工作范围。
(三)影像证据:2025年5月29日、6月18日,贵港市生态环境局在平南县艺蕾电子有限公司制作的《贵港市生态环境局现场照片(图片)证据》15份。
1.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居民身份证复印件4份。提取时间:2025年5月29日,2025年7月15日,提供单位:平南县艺蕾电子有限公司、陈某。
2.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截图1份。提取时间:2025年7月15日,提供单位:贵港市平南生态环境局。
证明:平南县艺蕾电子有限公司的主体资格、法定代表人和主要人员的身份信息。
3 .2025年1至4月电费单复印件4张,2024年1月26日至2025年1月23日水费单复印件1张,广州市某贸易有限公司送货单复印件2张,江阴市沪澄欣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送货(合同)单复印件1张。提取时间:2025年5月29日;提供单位:平南县艺蕾电子有限公司。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五条“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规定。
我局于2025年7月22日以《贵港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贵环罚告字〔2025〕5014号)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拟作出的处罚依据和内容,并告知你公司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你公司于2025年7月24日签收相关文书,于2025年7月28日提交《陈述、申辩意见》《听证申请书》,我局于2025年8月22日召开公开听证会,你公司在听证会上提出的陈述申辩理由与书面理由大致相同,并对我局调查的合法性没有异议。你公司提出的主要陈述申辩理由如下:
贵局向申请人指出存在的生产问题后,对申请人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涉及环保方面的工作进行了指导和责令整改,申请人立即积极按照贵局及相关法律和法规规章和标准规定的要求做整改,也通过了贵局的整改验收。
申请人是平南县党委、政府及平山镇党委、政府于2021年通过招商引资回来的重点企业。平南县党委、政府及平山镇党委、政府的关怀下,同时在申请人全体员工的努力下,申请人自企业成立以来,遵纪守法,严格按照政府的指引来投资生产经营,申请人在促进社会经济发展,提高乡村居民的收入水平,以及推动乡村振兴的工作上都积极做出响应国家和政府的号召,履行企业的服务责任和奉献责任。申请人在促进经济发展,提高乡村居民收入水平,以及扶贫攻坚和推动乡村振兴等方面为平山镇作出了积极的贡献。
贵局对申请人进行全方位检查调查,重点是带领企业健康、合法、规范、长远地发展,对此我们表示认可和感谢。毕竟,申请人从招商引资到项目建设,然后到逐渐投产都是在平山镇党委、镇政府的指导下进行的。申请人对于贵局检查调查指出的问题,其中产生的原因一种原因是缺乏专业技术人员对申请人的项目建设、投产进行专业、深入的指导,另一方面对于专业的知识非专业的人员难以了解,申请人地处乡镇,缺乏专业的人才,申请人的员工文化程度普通不高,知识匮乏。对于申请人的行为,申请人主观上属于过失,贵局到申请人处做出详细的调查检查时,申请人积极努力配合调查,在贵局指出问题后,我们马上积极进行改正,并积极采取补救措施,环境影响已经消除,申请人行为轻微,环境影响不大。自从受疫情影响后,社会经济的发展受到了严重的阻碍,企业的经营环境日益严峻,申请人在经营生产举步维艰的情况下依然尽力地保生产、促就业,努力保障在其就业的乡村员工能够拥有稳定的经济收入。然而,面对日益严峻的经济环境,申请人近年来公司经营处于如履薄冰,极其艰难的地步,如果申请人在如何艰难的情况下再要承担重大罚款,那么申请人极大可能会因此陷入经营难以为续、濒临破产的地步,申请人的员工也可能将要面临失业的困境。因此,恳求贵局站在挽救企业,保障乡村员工能够拥有稳定经济收入的基础上,以教育指导为主,行政处罚为辅,对申请人的行政处罚从轻减轻。
我局经审核决定:采纳你公司提出的部分陈述申辩意见,对你公司罚款金额在裁量公式计算结果的基础上下浮10%执行,理由:1.你公司给乡镇提供了100多个岗位,为乡镇经济发展提供了奉献,在调查时积极整改,7月24日复查时印刷电路板生产线已拆除,已切断生产用电,注塑工序已停产。2.你公司年生产6000万个遥控器项目已进行环评报批,于2025年8月29日已得到批复。3.你公司未办理环境影响评价审批、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的违法事实清楚,证据合法充分,鉴于你公司积极努力配合调查并已完成整改,为优化营商环境,帮扶企业经营持续良性发展,推动我市经济高水平质量的发展,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促进充分就业增强市场活力若干措施的通知》(桂政办发〔2023〕10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2023版)》第八条“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依据国家或者自治区机构及发展、优化营商、公司运营等宏观形势和政策要求及相关阶段性专项行动、履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情况,经集体审议,可以在裁量公式计算结果的基础上,上、下浮30%以内执行,但不能超出法定的处罚幅度。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的规定,对你公司从轻处罚。
以上事实,有我局《贵港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贵环罚告字〔2025〕5014号)及其送达回证、《听证申请书》《陈述、申辩意见》、《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及送达回证、《听证笔录》等为证。
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任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的规定,参照《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2023版)》(裁量结果见附件),经过贵港市生态环境局领导集体审议,决定对你公司罚款金额在原计算结果25.3768万元基础上下浮10%执行,即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有关法律法规,你公司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根据我局开具的《广西壮族自治区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书》在广西统一公共收付系统缴款平台缴纳罚款。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能够准确的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贵港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